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1005号
原告:亳州市鸿泽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丁东小区**楼****。
被告:丁武军,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盛祥(顺祥)凤凰城小区。 原告亳州市鸿泽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昆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