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25执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怀英,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跃,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服务业,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朱怀英与陈跃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325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陈跃应返还朱怀英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因陈跃未履行,朱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4日、2019年1月9日、2月1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零星余额共计一百余元以及其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贵C×××××的江淮牌车辆一辆,除外无其他财产信息和线索;2、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2019年3月1日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陈跃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2018年11月17日,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跃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贵C×××××的江淮牌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两年。4、2019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原住所地所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近亲属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跃的下落和财产信息及线索。5、因被执行人陈跃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针对前述被执行人陈跃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因数额甚少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执行,故本院未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跃名下的车辆,因本院未能对该车辆实际扣押,故未能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综上,本案经本院执行,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并足以履行完毕本案的财产,同时,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至今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325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禹
审判员 梁 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