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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2执73号

范义杰与李明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义杰;李明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40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范义杰,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明友,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范义杰与李明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晋04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范义杰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将登记于范义杰名下的车辆转移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明友名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中需要过户的的车辆车,从本院在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的该车辆资料显示,该车辆保险终止日期为2015年4月2日,检验有效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最近定检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该车现在的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达到报废标准。因此,该车辆已无法办理过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范义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内容,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该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范义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宋燕飞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