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2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郭书敏,女,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申请执行人:杨兴坤,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王德生,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张金华,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郭书敏、杨兴坤申请执行王德生、张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书敏、杨兴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2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代理
审判员 张巍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程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