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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2执恢2号

郭书敏、杨兴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书敏;杨兴坤;王德生;张金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2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郭书敏,女,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申请执行人:杨兴坤,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王德生,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张金华,女,196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郭书敏、杨兴坤申请执行王德生、张金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书敏、杨兴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2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代理

审判员  张巍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程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