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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执8511号

杭州余杭新泰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余杭新泰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85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新泰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浙**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