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18160号
原告:北京浩天天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楼1505。
法定代表人:丁国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岩,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黄小川,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冯玉立,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方云峰,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乾,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周昌文,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路林,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王小乘,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高存平,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孙高峰,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武强,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洋,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黄倩平,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北京浩天天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岩、黄小川、冯玉立、方云峰、周昌文、路林、王小乘、高存平、孙高峰、武强、张洋、黄倩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北京浩天天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十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对天津爱蜂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209942元;2.判令十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对天津爱蜂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050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十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天津爱蜂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蜂潮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3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天津爱蜂潮公司对(2014)朝民初字第248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爱蜂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爱蜂潮公司应当支付制作费205046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76元、公告费520元。如天津爱蜂潮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天津爱蜂潮公司拒不履行,原告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获任何清偿。2017年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天津爱蜂潮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原告对天津爱蜂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要求天津爱蜂潮公司及其股东移交全部账册和财务资料。因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未能接受天津爱蜂潮公司的任何资产及财务资料、公司下落不明、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津0116破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天津爱蜂潮公司的破产程序。原告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天津爱蜂潮公司因人员、财务账簿、重要文件下落不明导致该公司无法清算,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此外,天津爱蜂潮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亦未进行通知和公告,其减资程序瑕疵,实际上削弱了公司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本质上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十二被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所请。被告方云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管辖范围,本案应当移送至其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十二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被告高岩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方云峰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云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政
书记员 郑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