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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执29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雍亚洲、严姚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雍亚洲;严姚;雍亚飞;雍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4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6757882621。

被执行人:雍亚洲,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严姚,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雍亚飞,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雍白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26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24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雍亚洲、严姚、雍亚飞、雍白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雍亚洲、严姚、雍亚飞、雍白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雍亚飞、雍白萍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3-7-1的房屋(南国用(2013)第020701号,南部县房权证南隆镇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任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