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粤03民终5363号

李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爱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536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爱辉,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华,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爱辉因与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李爱辉上诉请求:指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李爱辉与许峰系高中同学、同乡。2017年12月,许峰向李爱辉介绍投资缅甸瓦邦开矿项目,并承诺三个月收回成本及利润。李爱辉基于信任,先后通过中介公司向网贷公司等平台借款,筹集资金50万,并于2018年1月份的3日、24日、25日、26日、27日向许峰合计转账50万元。许峰口头承诺对利息、借款手续费、中介费等负责。转款后,许峰未成立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与合作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资质、经营牌照给李爱辉。李爱辉要求许峰退赔50万元及相关损失,并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及上门等方式催收,但许峰仅支付部分本息70000元,其余拖欠至今尚未返还。李爱辉据此向龙岗法院起诉,请求:

一、许峰返还李爱辉500000元;

二、许峰赔偿李爱辉损失5482.5元及利息损失24010.41元(利息暂以505482.5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止,实际算至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

三、许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龙岗法院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履行了出资等义务,系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龙岗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系案由以及案件性质的确定。首先,依据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投资合作关系,但在债权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债务人承诺返还本息及网贷平台的中介费用,但一直拖欠债权人未返还。债权人的出借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债务人通过接收贷款的形式确认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已转化为债权债务的继受关系,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爱辉作为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李爱辉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龙岗法院辖区,故龙岗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裁定认定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25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