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33民初9号
原告:张建,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居民,住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康,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红原红之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原县。
法定代表人:向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琳,四川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张建与被告红原红之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尕让卓玛
审判员 莲 梅 塔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董 爱 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