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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569号

上海勇锐科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生金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上海勇锐科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生金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569号申请人上海勇锐科贸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沪杭公路****,机构代码:91310116669401850K法定代表人李松林。被执行人安徽金生金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电子产业园综合楼座****:MA2MRLN79。法定代表人倪伟。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民终2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生金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