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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3民催14号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胜渔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胜渔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催14号

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历南,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报人:河南永胜渔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东关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梁永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持有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5××××0142的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河南永胜渔具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8日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香

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

人民陪审员  程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