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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3920号

张丽新、姜文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丽新;姜文飞;邱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92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新,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姜文飞,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邱荣,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39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高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