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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91民初1343号

杜波、孟宁宁等与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波;孟宁宁;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91民初1343号

原告:杜波,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孟宁宁,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娜,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599号黄河三角洲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系公司员工。 原告杜波、孟宁宁诉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波、孟宁宁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波、孟宁宁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计836元,由原告杜波、孟宁宁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