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91民初1343号
原告:杜波,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孟宁宁,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娜,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599号黄河三角洲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系公司员工。 原告杜波、孟宁宁诉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波、孟宁宁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波、孟宁宁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计836元,由原告杜波、孟宁宁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