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1900号
原告:任志娟,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梅,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泽强,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权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青,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志娟与被告伏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提起反诉,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保 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金俊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