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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4执159号

熊菊华、肖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菊华;肖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熊菊华,女,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骏,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肖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中义务,但被执行人肖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骏在银行的存款26295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295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舒政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