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熊菊华,女,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骏,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肖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中义务,但被执行人肖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骏在银行的存款26295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295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舒政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