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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22民初674号

674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继娟;乔海荣;乔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苏0922民初674号 当当事人 原原告

原告: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港城路91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被告

被告:卢继娟,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滨海县东坎镇,住滨海县。

被告:乔海荣,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滨海县东坎镇,住滨海县。

被告:乔海龙,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滨海县东坎镇,住滨海县。 受理时间 2019年3月2日 开庭时间 2020年4月21日 庭审程序 简易程序 诉辩主张 原告诉讼 请求 1、被告卢继娟、乔海荣归还借款本金24340.71元、利息4643.37元、罚息103.77元、复利9.86元,合计本息29097.71元,以及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2、被告乔海龙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卢继娟、乔海荣、乔海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证据情况 原告举证 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还款计划表、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还款明细表、截止2020年4月21日欠款明细表各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份 被告举证 无证据 本院认定 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予以认定 审理查明 借款事实 借款人 卢继娟、乔海荣 贷款人 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金额 5万元 借款期间 2017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10日 借款利率 月利率9‰ 逾期利率 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为月利率11.7‰ 复利利率 借款期限内月利率9‰,借款逾期后月利率11.7‰(个人借款合同第四条5.1) 还款方式 按照还款计划表等额本息还款 其他约定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到期,可提前收回贷款。(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二条1.1、2.4) 担保事实 保证人 乔海龙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还款情况 本金25659.29元、利息7269.69元 违约情况 2018年5月10日前每月能够正常还款,自2018年6月10日起开始逾期还款。

本院认为 原告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卢继娟、乔海荣、乔海龙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将贷款发放给被告卢继娟、乔海荣后,被告卢继娟、乔海荣却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按约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其主张被告卢继娟、乔海荣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海龙自愿为被告卢继娟、乔海荣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被告卢继娟、乔海荣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时,应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卢继娟、乔海荣、乔海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判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卢继娟、乔海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盐城滨海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4340.71元并承担利息(截止2020年4月21日结欠利息4643.37元、罚息103.77元、复利9.86元,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4340.71元为基数、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乔海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账号:)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被告卢继娟、乔海荣负担。 权利告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851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

审 判 员  皋 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鞠燕华

书 记 员  严吉连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