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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1512号

温端免与林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端免;林光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1512号

原告:温端免,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林光星,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温端免与被告林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温端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端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