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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1执283号

武×与孝义市阳泉曲镇安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孝义市阳泉曲镇安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十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8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武×。

被执行人:孝义市阳泉曲镇安乐村村民委员会,现住址孝义市阳泉曲镇安乐村。

负责人:张×,职务: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晋118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阳泉曲镇安乐村村民委员会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武×301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7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阳泉曲镇安乐村村民委员会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352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阳泉曲镇安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勇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薛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