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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执280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会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会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杨红旭;齐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会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

法定代表人:杨红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

法定代表人:杨喜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红旭,住廊坊市霸州市。

被执行人:齐雨华,住廊坊市霸州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河北会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杨红旭、齐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8)冀0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会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杨红旭、齐雨华的银行存款1024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