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2民初1843号
原告:马永,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霍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告:修振华,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原告马永与被告霍成、修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马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永的撤诉申请系本人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马永负担。
审判员 佟 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邰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