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2822执485号

杨耀洲、刘配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耀洲;刘配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杨耀洲,男,生于1971年1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恩施市,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樊振银(特别授权),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配君,男,生于1980年4月6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耀洲与被执行人刘配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282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配君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配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广润支行的存款38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