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杨耀洲,男,生于1971年1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恩施市,住建始县。
委托代理人:樊振银(特别授权),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配君,男,生于1980年4月6日,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耀洲与被执行人刘配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282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配君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配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广润支行的存款38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