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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02民初6974号

某公司与冯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冯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民初6974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福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冯立,男,1982年9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冯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冯立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68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学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侯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