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民初6974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福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冯立,男,1982年9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冯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冯立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68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学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侯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