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70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高淑贤。
被执行人:钟作军。
被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淑贤与被执行人钟作军、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5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新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