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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05执159号

高淑贤与钟作军、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1-0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淑贤;钟作军;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70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高淑贤。

被执行人:钟作军。

被执行人: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淑贤与被执行人钟作军、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5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新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