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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80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吴萍、张绍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吴萍;张绍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80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丛桂街71号。

负责人:罗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崇发,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吴萍,女,1966年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张绍良,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吴萍、张绍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吴萍、张绍良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孙素香

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沈健诚

书 记 员  李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