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80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丛桂街71号。
负责人:罗颖,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崇发,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吴萍,女,1966年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张绍良,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吴萍、张绍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吴萍、张绍良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孙素香
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沈健诚
书 记 员 李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