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1219号
原告:齐美玲,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谯郡华府8#108室售楼处。
原告齐美玲与被告亳州市惠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昆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