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5民初5588号

刘俊文与深圳市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俊文;深圳市龙居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5588号

原告:刘俊文,男,汉族,1990年5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昕乐,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中成体育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79330946。

法定代表人:李征。

原告刘俊文诉被告深圳市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5.6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