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5588号
原告:刘俊文,男,汉族,1990年5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昕乐,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中成体育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79330946。
法定代表人:李征。
原告刘俊文诉被告深圳市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5.6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