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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民特5号

赵某1与赵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4-13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981民特5号

申请人:赵某1,男,194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

被

申请人:赵某2,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赵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1称,被申请人赵某2于2012年8月20日从申请人家中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因被申请人出走前留有存折一份,现想取出供被申请人女儿上学使用,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赵某2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某2,曾用名赵彦青,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籍贯:原平市子干乡东南贾村,系申请人赵某1的女儿。2012年8月20日,被申请人赵某2从家中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赵某1申请宣告赵某2失踪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赵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某2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2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时间超过两年,经利害关系人赵某1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赵某2仍然下落不明,应当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某2失踪; 二、指定赵某1为失踪人赵某2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志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郗晏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