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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民初7524号

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5-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民初7524号

原告: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一路11号宝象国际商务中心四层D4-2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安、方俊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灿,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市金顺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剑斌

人民陪审员  杨建伟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