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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233民初9号之一

张建与红原红之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红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红原红之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33民初9号之一

申请人:张建,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居民,住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康,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红原红之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原县。

法定代表人:向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琳,四川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建与被申请人红原红之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建于201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号为8812*********1187的账户,限额为420482.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红原红之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号为8812*********1187的账户,限额为420482.00元,期限为11个月(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2622.00元,由申请人张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尕让卓玛

审判员 莲 梅 塔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董 爱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