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2民初2328号
原告:敦煌市现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4689R。
法定代表人:冯永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东。
被告:杜涛,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路兴萍,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杜鹏斐,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敦煌市莫高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6027R。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煌市现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涛、路兴萍、杜鹏斐、敦煌市莫高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敦煌市现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与杜涛、路兴萍、杜鹏斐、敦煌市莫高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煌市现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敦煌市现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0元(敦煌市现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敦煌市现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艳红
审 判 员 何运韬
审 判 员 杨风乐
二○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建文
书 记 员 张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