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5民初5077号
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薛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与被告苏州市虎丘区永发朗高陶瓷经营部、吴学贵、吴丽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2019年2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将案涉债权转让于申请人,且该转让包含相应的担保债权,故请求将本案原告变更为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变更当事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于2018年12月签订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转让了案涉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替代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退出诉讼。
审 判 长 王耀华
人民陪审员 周丽敏
人民陪审员 陈惠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