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105执4959号高文俊:你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05民初3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审判长 赵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审判员 李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