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5585号
原告:王海玮,女,汉族,1986年8月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昕乐,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美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一路**民企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12K3E。
法定代表人:黄锦华。
原告王海玮诉被告深圳市新美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玮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 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