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02民初9274号
原告:王建召,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杨学会,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李永秀,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建召与被告杨学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召,被告杨学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学会给付货款397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从事彩砖销售,自2008年起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彩砖,一直推诿不予支付货款。后原告起诉,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302民初5040号判决书,支持了有单价的部分,但已查明被告欠原告砖的事实,因无具体单价,须待有证据证明其单价后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杨学会辩称:原告全部砖款已经付清,王建召重复诉讼,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王建召自2008年开始向杨学会供应面包砖、草坪砖等建筑建材。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本院(2016)皖1302民初5040号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11月27日间杨学会六次购买王建召面包砖63810块及草坪砖5860块,后因原告王建召只提供了2011年3月5日砖款3388元的依据,本院判决杨学会支付转款3388元,其余砖款待单价确定后再重新起诉。2019年7月23日,原告出具证明,证明纺织路安置区草坪砖及面包砖是王建召供货,2011年至2012年草坪砖2元一块,规格(20cm*40cm*6cm);面包砖23元至24元一平方上下浮动(每平方50块砖/规格(10cm*20cm*5cm))。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李永秀的起诉。另查明,2013年2月8日,原告之子王子华收到被告支付的砖款25000元。
本院认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11月27日间杨学会六次购买王建召面包砖63810块及草坪砖5860块,扣除本院2016年12月12日(2016)皖1302民初5040号生效判决确定的7700块砖款,尚余56110块面包砖及5860块草坪砖款未予以支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包砖23.5元/平方,被告应支付原告面包砖款26371.7元(56110块÷50块/平方×23.5元)、草坪砖款11720元(5860块×2元/块),共计32231.7元。扣除被告2013年2月8日所支付的25000元,余款13091.7元应予以继续支付。对被告辩称所有欠款已全部付清的观点,因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学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召砖款13091.7元; 二、驳回原告王建召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杨学会负担131元,原告王建召负担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卓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