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9执9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周宝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炜,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强,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二里。本院在执行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强典当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蔡强发出(2019)京0109执9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强偿还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蔡强未履行。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号楼×层×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号),并依法进行了网络询价,询价结果为897万元,本院以628万元起价拍卖,后经淘宝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该房屋流拍。流拍后,申请人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以503万元起价二拍,二拍亦流拍,申请人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亦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以503万元变卖上述房产,流拍后,申请人表示同意将被执行人蔡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号楼×层×号房产以变卖流拍价格503万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解释》第492、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蔡强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号楼×层×号房产作价503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用以清偿全部债务。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号楼×层×号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蔡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号楼×层×号房屋的查封;如有其它查封,一并予以解除。
三、解除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设定在蔡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号楼×层×号房屋上的抵押权。
四、申请执行人北京万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长申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霄-2--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