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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执保字278号

李洪梅、马俊群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洪梅;马俊群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3执保字278号

申请人:李洪梅,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马俊群,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李洪梅与被申请人马俊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13237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马俊群名下牌照号为津E×××**号威乐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尚广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