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3执保字278号
申请人:李洪梅,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马俊群,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李洪梅与被申请人马俊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13237号之二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马俊群名下牌照号为津E×××**号威乐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尚广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