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2834号之一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一层。
负责人:王尉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杰,男,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邓换玲,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
申请人:王志伟,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
申请人: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9号市民之家3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向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诉被告邓换玲、王志伟、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2834号民事裁定,查封邓换玲、王志伟位于平原新区太行大道恒大金碧天下207号楼1单元1131室房产(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编号:新房预平原新区字第YH20142013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邓换玲、王志伟位于平原示范区太行大道恒大金碧天下207号楼1单元113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的查封,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邓换玲、王志伟名下位于平原示范区太行大道恒大金碧天下207号楼1单元1131室房产(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编号:新房预平原新区字第YH20142013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 铎
审判员 闫 雪
审判员 张静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