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3808号
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单文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女。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上海盈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3日立案。
原告周丕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丕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