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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659号

张智荣与宋增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智荣;宋增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659号

原告:张智荣,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华镇李府村四组19号1室。

被告:宋增年,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塔镇华畦村六组3号。(缺席)原告张智荣诉被告宋增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智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增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宋增年支付材料款973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宋增年陆续在张智荣经营的晨阳水漆店购买价值9730元的装修材料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张智荣多次索要材料款无果,遂提起诉讼。宋增年因缺席,未作实体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宋增年陆续在张智荣经营的晨阳水漆点购买装修材料。2017年8月22日经双方结算后,宋增年向张智荣出具9400元欠条一份。2017年11月26日,宋增年再次购买张智荣价值830元的装修材料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500元。后张智荣多次索要材料款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张智荣与宋增年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宋增年欠张智荣材料款973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宋增年经张智荣催要不付的行为违约,故对张智荣要求宋增年支付材料款973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宋增年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张智荣材料款9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增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何 钰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董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