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8民初250号
原告:定南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南县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晋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花,女,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钟妃英,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南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妃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定南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定南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东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长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