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1执保555号
申请执行人:连德彬,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廖丽花,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赣1121民初51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廖丽花银行账号。现(2018)赣1121民初5113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廖丽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廖丽花已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廖丽花名下中国邮政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兴
审判员 徐秋芳
审判员 王亚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