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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执保555号

连德彬、廖丽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连德彬;廖丽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1执保555号

申请执行人:连德彬,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廖丽花,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赣1121民初51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廖丽花银行账号。现(2018)赣1121民初5113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廖丽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廖丽花已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廖丽花名下中国邮政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兴

审判员  徐秋芳

审判员  王亚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