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646号
原告:天津市蓟县娇玉小吃部,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县官庄镇塔院村。经营者:盛杰,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龙(盛杰之子)。
被告:魏春宇,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天津市蓟县娇玉小吃部与被告魏春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娇玉小吃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艾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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