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803执395号

孙金华与骆艾广、贾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金华;骆艾广;贾爱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孙金华,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骆艾广,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贾爱国,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孙金华与被告骆艾广、贾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苏080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孙金华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骆艾广、贾爱国对(2018)苏080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该上诉申请,故(2018)苏080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孙金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华

代理

审判员  贾 冉

审 判 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