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孙金华,男,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骆艾广,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贾爱国,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孙金华与被告骆艾广、贾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苏080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孙金华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骆艾广、贾爱国对(2018)苏080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该上诉申请,故(2018)苏080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孙金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华
代理
审判员 贾 冉
审 判 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