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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4执740号之一

邯郸新铁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兆鑫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新铁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兆鑫物资有限公司;朱永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04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新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肖河村北(邯武路以北、垃圾场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61078825T。

法定代表人:何云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兆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四季花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290550XY。

法定代表人:朱风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永强,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申请执行人邯郸新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兆鑫物资有限公司、朱永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404民初83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28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940元、申请执行费802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未能实现。经向申请执行人邯郸新铁物流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邯郸市兆鑫物资有限公司、朱永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岩峰

人民陪审员  扈 江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佟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