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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0民初1495-1号

杨奉广、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奉广;束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民初1495-1号

申请人:杨奉广,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

申请人:束凯,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奉广与被申请人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奉广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束凯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束凯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昌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永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