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民初1495-1号
申请人:杨奉广,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
申请人:束凯,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奉广与被申请人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奉广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束凯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束凯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昌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永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