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427号
原告:张文举,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亚贞,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永霞,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文举诉被告郑永霞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举无法提供被告郑永霞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郑永霞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张文举无法提供被告郑永霞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郑永霞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文举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邢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