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988号
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419X5。
法定代表人:张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825791。
被告:蒙茂菊,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元,逾期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熙
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
人民陪审员 詹淑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