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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988号

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蒙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蒙茂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988号

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419X5。

法定代表人:张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825791。

被告:蒙茂菊,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7元,逾期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熙

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

人民陪审员  詹淑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龚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