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982民初3590号
原告:杨燕,女,汉族,1953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原告杨燕的女儿。
被告:全勇,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人。
原告杨燕与被告全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到庭,被告全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全勇归还欠款本金七万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本金十万计算,减除已支的六千元,尚欠六万元)给原告杨燕。2、本案一切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勇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全勇与原告杨燕签订买卖宅基地使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支付十万元的预付款给被告。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协商解除买卖宅基地使用合同,并于2018年9月29日写下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解除协议,约定被告应归还预付款十万元。2018年9月29日当天被告就归还了三万元给原告,剩余的双方协商决定在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完毕。被告本人也在协商中承诺:如不能在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七万元欠款给原告,将承担按月息2分的利息,连本带息归还给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分文不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书此诉,望法院查明事实,准予原告之诉。被告全勇不作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9日被告全勇书写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解除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在合同中杨燕足额支付100000元预付款给被告全勇,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买卖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被告全勇应全额返还预付款100000元给原告杨燕。被告全勇于2018年9月29日返还30000元给原告杨燕,剩余70000元在2018年10月30日前返还完毕。如不能在2018年10月30日前返还70000元,将承担利息,按月息2分,连本带息归还给杨燕。被告全勇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2018年9月29日利息6000元给杨燕。在审理期间,被告全勇于2019年2月15日返还20000元给原告杨燕,余款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解除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解除协议是有效的,被告全勇应该履行返还预付款给原告杨燕的义务。被告全勇于2019年2月15日返还20000元给原告杨燕,尚欠预付款50000元,应予以返还。利息应从2018年9月29日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全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预付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2019年2月15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按本金70000元计算。从2019年2月16日起按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杨燕。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全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茂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