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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655号

焦学先与朱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焦学先;朱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655号

原告:焦学先,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朱辉,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焦学先与被告朱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焦学先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学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学先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焦学先负担。

审判员  祝建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智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