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655号
原告:焦学先,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朱辉,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焦学先与被告朱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焦学先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学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学先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焦学先负担。
审判员 祝建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智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