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9民初263号
原告:马立格,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刘占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楼第**。
法定代表人:张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殷亚军,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李彤,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赞皇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东段国税局对过div>
法定代表人:马军社,该公司经理。马立格与刘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殷亚军、李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马立格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立格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马立格负担。
审判员 赵瑞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夫祥 来源: